小轎車失控碰撞路邊樹木,導致車上乘車人員被拋出車外,緊接著被一同向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碾壓致死。在這起不同尋常的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了多個主體,事故賠償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比例又該如何分配?
事故之后的事故
被告之后的被告
肇事車輛粵E/T3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佛山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死者阿芳的妻子及父母因無法與阿華及佛山某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遂將兩者起訴至法院,要求佛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0000元,被告阿華賠償因阿芳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16萬余元(扣除佛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110000元后的30%)。
訴訟中,原告提出要追加受害人阿芳所乘坐的粵A/UYXXX號轎車所投保交強險的花都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原告認為,粵A/UYXXX號轎車在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其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鑒于粵E7XXX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也在佛山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佛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22萬元,被告花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萬元,被告阿華賠償原告剩余損失的30%為8萬余元。
被告花都某保險公司則認為,事故發(fā)生時,死者是粵A/UYXXX號轎車的乘客,不應作為第三者,故其不應該承擔責任。
交強險中的第三者應如何定義?
認定事故發(fā)生時阿芳是否是粵A/UYXXX號轎車的第三者成了案件審理的關鍵。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阿飛是粵A/UYXXX號轎車的本車人員,在第二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阿飛已被拋出車外,脫離了其所搭乘的粵A/UYXXX號車輛的承載空間,且其在被拋出車外后并未再與粵A/UYXXX號車輛發(fā)生碰撞,而是被粵E/T3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E7XXX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碾壓致死,因此,受害人阿飛不應視為粵A/UYXXX號車輛的第三者。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故花都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應在粵A/UYXXX號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中死亡賠償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經(jīng)過計算,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合計為616204.3元,據(jù)此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佛山某保險公司在粵E/T3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粵E7XXX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投保的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220000元)內賠償原告損失220000元,不足部分的余額為396204.3元,由被告阿華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18861.29元,扣減其已支付的23000元,尚需賠償95861.29元給原告。